關于印發《吉林省商業保理公司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吉金局規【2023】3號

  各市(州)金融辦,長白山管委會金融辦,長春新區管委會金融辦,各縣(市、區)金融工作部門,各商業保理公司:

  為加強商業保理公司監管,推動全省商業保理公司持續健康發展,我局研究制定了《吉林省商業保理公司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附件:吉林省商業保理公司監督管理暫行辦法.DOC

  吉林省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

  2023年3月10日

 吉林省商業保理公司監督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推進吉林省商業保理行業持續健康發展,規范商業保理公司經營行為,防范行業風險,健全金融服務和融資體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國銀保監會關于加強商業保理公司監督管理的通知》《中國銀保監會普惠金融部關于印發商業保理企業名單制管理工作方案的函》以及《吉林省地方金融監督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制度,制定本暫行辦法。

  第二條  本暫行辦法所稱商業保理公司是指依法設立的專門從事商業保理業務的非銀行法人機構。

  本暫行辦法所稱的商業保理業務,是指供應商將其基于真實交易的應收賬款轉讓給商業保理公司,由商業保理公司向其提供保理融資、銷售分戶(分類)賬管理、與受讓應收賬款相關的催收業務、非商業性壞賬擔保、客戶資信調查與評估和與商業保理相關的咨詢服務等業務。

  本暫行辦法所稱應收賬款,是指公司基于真實基礎交易合同,因提供商品、服務或者出租資產而形成的金錢債權及其產生的收益,但不包括因票據或其他有價證券而產生的付款請求權。

  第三條  吉林省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以下簡稱省地方金融監管局)負責全省商業保理公司的監督管理,制定并組織實施監管工作政策、制度和工作部署;組織、協調、指導風險防范和處置工作;引導商業保理公司更好為中小微企業、科技創新企業提供融資服務;促進行業規范健康發展。

  第四條  各市(州)、長白山開發區、梅河口市地方金融監管部門(以下簡稱市(州)地方金融監管部門)承擔本行政區域內的商業保理公司日常監督管理職責,對登記注冊在本行政區域內的商業保理公司承擔初步審查、經營情況統計分析、事中事后監管等職責,負責組織實施風險監測預警和防范處置等有關工作,是本行政區域內商業保理公司的風險防范與處置責任主體。

  縣(市、區)地方金融監管部門應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商業保理公司的監督檢查,重點進行現場檢查,配合省、市(州)地方金融監管部門做好商業保理公司監管工作。

  第五條 支持商業保理行業成立行業自律組織,履行協調、維權、自律、服務等職能,建立健全行業自我約束機制,積極承擔社會責任,維護行業整體形象。

  第二章  機構的設立、變更與注銷

  第六條  設立商業保理公司,應當經省地方金融監管局批準,商業保理公司名稱中應當標明“商業保理”字樣。

  第七條 申請設立商業保理公司,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ㄒ唬⿷斣O立為獨立的公司,不得混業經營;

 。ǘ┳再Y本不低于人民幣5000萬元,且為實繳貨幣資本;

 。ㄈ┳缘匾信c業務經營相適應的營業場所、辦理業務必需的設施和消防安全防護器材;

 。ㄋ模┯薪∪墓菊鲁碳皹I務規范、內部管理和風控制度;

 。ㄎ澹┯忻鞔_的發展戰略、清晰的盈利及風險控制模式。

  第八條 設立商業保理公司,控股股東應當為企業法人,且企業法人股東應具備以下條件:

 。ㄒ唬┚哂辛己玫墓局卫斫Y構或有效的組織管理方式;

 。ǘ┚哂辛己玫呢攧諣顩r,最近2年連續盈利;

 。ㄈ┳罱1年年末凈資產不低于2000萬元人民幣或等值自由兌換貨幣,凈資產占總資產的比例不低于20%;

 。ㄋ模┙洜I管理良好,近2年內無重大違法違規和不良記錄;

 。ㄎ澹┤牍少Y金為自有資金,不得以債務資金或委托資金等非自有資金入股。

  第九條 設立商業保理公司,自然人股東應符合以下條件:

 。ㄒ唬┚幼≡谥腥A人民共和國境內年滿18周歲以上有民事行為能力的中國公民;

 。ǘ┤牍少Y金均為自有貨幣資金,資金來源真實合法,不得以銀行貸款等債務資金、他人委托資金等非自有資金投資;

 。ㄈ┬庞昧己,無重大違法違規行為,最近三年無重大不良信用記錄。

  第十條 商業保理公司應當聘請與其業務相適應的專業人員。擬任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具有大學?埔陨蠈W歷,從事金融或相關經濟工作3年以上,熟悉商業保理業務相關的法律法規、具有履職所需的從業經驗和管理能力。無重大違法違規行為,最近三年無重大不良信用記錄,未被列入失信被執行人或被有關部門聯合懲戒。

  第十一條 設立商業保理公司,申請人應當向所在地市(州)地方金融監管部門提交下列材料:

 。ㄒ唬┰O立申請書。應當載明擬設商業保理公司的名稱、地址、注冊資本、股東及出資額、資金來源說明、公司組織架構、發展戰略、經營范圍等內容;

 。ǘ┛尚行匝芯繄蟾;

 。ㄈ┕菊鲁滩莅,財務管理、風險控制等主要內控制度;

 。ㄋ模┚哂蟹ǘㄙY格的驗資機構出具的驗資報告;

 。ㄎ澹┏鲑Y人協議書(附出資人名錄及企業出資人公司股東會決議);

 。┤w股東共同簽署的《股東承諾書》,內容應當包括:所提交的設立申請材料均真實、準確、完整、合法、有效;各股東信用良好,無重大違法違規行為,最近三年無重大不良信用記錄;各股東入股資金均為自有貨幣資金、來源合法;控股股東三年內(其他股東一年內)不對外轉讓所持有商業保理公司的股權(份),不將所持有的股權(份)對外進行質押或設立信托;商業保理公司設立后,將嚴格遵守相關法律法規和監管制度,依法誠信規范經營,及時報送相關數據、信息;股東自愿承諾的其他事項。

 。ㄆ撸┢髽I出資人最近2年經審計的年度財務會計報告、財務會計報表及附注(實際經營期滿1年不滿2年的,按實際經營時間提供);

 。ò耍┢髽I出資人法定代表人和自然人出資人的身份證復印件、信用報告,企業出資人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和上一年度完稅憑證;

 。ň牛⿺M任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名單及相關資料,包括:身份證復印件、個人簡歷、個人信用報告、最高學歷學位證書復印件及相關專業資格證書復印件;

 。ㄊ┕窘洜I場所的產權證書、平面圖、現場照片,房屋租賃合同復印件,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第十二條 市(州)地方金融監管部門自收到完整申請材料之日起20日內審核完畢并報送至省地方金融監管局。省地方金融監管局在20日內按照相關程序作出批準或不予批準的決定。

  第十三條  商業保理公司自完成注冊之日起,無正當理由超過6個月未營業,或者營業后自行停業連續達6個月以上的,省地方金融監管局應當收回原批準文件,原批準文件自動撤銷。商業保理公司存在嚴重違法違規問題的,由省地方金融監管局依法責令其關閉并公告終止其經營,原批準文件自動撤銷。

  第十四條  商業保理公司下列事項發生變動的,應當經省地方金融監管局批準:

 。ㄒ唬┳兏再Y本;

 。ǘ┳兏ǘù砣;

 。ㄈ┳兏蓹;

 。ㄋ模┛缡校ㄖ荩┳兏鼱I業地址。

  第十五條 商業保理公司申請變更注冊資本應向省地方金融監管局提交下列材料:

 。ㄒ唬┳兏暾垥;

 。ǘ┕蓶|會決議;

 。ㄈ┕菊鲁绦拚;

 。ㄋ模┓ǘC構驗資報告;

 。ㄎ澹┤w股東出具的《股東承諾書》。

 第十六條 商業保理公司申請變更法定代表人,變更后法定代表人應當符合本暫行辦法第十條的相關規定,并向省地方金融監管局提交下列材料:

 。ㄒ唬┳兏暾垥;

 。ǘ┕蓶|會決議;

 。ㄈ┕菊鲁绦拚;

 。ㄋ模⿺M任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證復印件、個人簡歷、個人信用報告、最高學歷學位證書復印件及相關專業資格證書復印件。

  第十七條 商業保理公司申請變更股權,變更后新股東應當符合本暫行辦法第八條、第九條的相關規定,并向省地方金融監管局提交下列材料:

 。ㄒ唬┳兏暾垥;

 。ǘ┕蓶|會決議;

 。ㄈ┕菊鲁绦拚;

 。ㄋ模┤w股東出具的《股東承諾書》;

 。ㄎ澹┕蓹噢D讓協議。

  第十八條 商業保理公司申請跨市(州)變更營業地址應向省地方金融監管局提交下列材料:

 。ㄒ唬┳兏暾垥;

 。ǘ┕蓶|會決議;

 。ㄈ┕菊鲁绦拚;

 。ㄋ模┓弦蟮臓I業場所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有效證明文件。

  第十九條  商業保理公司在所屬市(州)轄內變更營業地址、企業名稱,變更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依法在市場監管部門完成登記后30日內(含不涉及登記的),及時向省地方金融監管局、屬地地方金融監管部門提交以下備案材料,同時通過“商業保理信息管理系統”申請修改有關信息,變更后的相關事項應當符合本暫行辦法的相關規定。

 。ㄒ唬┳兏鼈浒刚f明;

 。ǘ┕蓶|會決議;

 。ㄈ┕菊鲁绦拚。

  變更營業地址,變更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還應當提交本暫行辦法第十一條第九項、第十項規定的相關材料。

  第二十條 商業保理公司解散或者被依法宣告破產的,應當依法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并參照商業保理公司設立程序報省地方金融監管局確認,由省地方金融監管局收回原批準文件,及時公告終止經營,將相關信息抄送市場監管部門。

  第二十一條 商業保理公司申請注銷,應當向省地方金融監管局提交下列材料:

 。ㄒ唬┳N申請書;

 。ǘ┕蓶|會決議;

 。ㄈ┣逅銏蟾婊蛞蚱飘a注銷需提交法院關于破產程序終結的裁定書;

 。ㄋ模﹪移髽I信用信息系統債權人公告或報紙公告。

  第三章 經營規則與風險控制

第二十二條 商業保理公司必須依照法律法規和行業規范等開展業務,遵循風險可控、誠信守約的原則,自主經營、自負盈虧、自我約束、自擔風險。

  第二十三條 商業保理公司應當建立完善以股東或股東(大)會、董事會(執行董事)、監事(會)、高級管理層等為主體的公司治理結構,明確職責劃分,保證相互之間獨立運行、有效制衡,形成科學高效的決策、激勵和約束機制。

  第二十四條 商業保理公司可以經營以下業務:

 。ㄒ唬┍@砣谫Y;

 。ǘ╀N售分戶(分類)賬管理;

 。ㄈ⿷召~款催收;

 。ㄋ模┓巧虡I性壞賬擔保。

  商業保理公司應主要經營商業保理業務,同時還可經營客戶資信調查與評估、與商業保理相關的咨詢服務。

  第二十五條 商業保理公司不得有以下行為或經營以下業務:

 。ㄒ唬┪栈蜃兿辔展姶婵;

 。ǘ┩ㄟ^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地方各類交易場所、資產管理機構以及私募投資基金等機構融入資金;

 。ㄈ┡c其他商業保理公司拆借或變相拆借資金;

 。ㄋ模┌l放貸款或受托發放貸款;

 。ㄎ澹⿲iT從事或受托開展與商業保理無關的催收業務、討債業務;

 。┗诓缓戏ɑA交易合同、寄售合同、權屬不清的應收賬款,因票據或其他有價證券而產生的付款請求權等開展保理融資業務;

 。ㄆ撸﹪乙幎ú坏脧氖碌钠渌顒。

  第二十六條 商業保理公司應遵守以下監管要求:

 。ㄒ唬┦茏屚粋鶆杖说膽召~款,不得超過風險資產總額的50%;

 。ǘ┦茏屢云潢P聯企業為債務人的應收賬款,不得超過風險資產總額的40%;

 。ㄈ⿲⒂馄90天未收回或未實現的保理融資款納入不良資產管理;

 。ㄋ模┯嬏岬娘L險準備金,不得低于融資保理業務期末余額的1%;

 。ㄎ澹╋L險資產不得超過凈資產的10倍。

  第二十七條 商業保理公司可以向銀保監會監管的銀行和非銀行金融機構融資,也可以通過股東借款、發行債券、再保理等渠道融資。融資來源必須符合國家相關法律法規規定。

  第二十八條 商業保理公司應當嚴格審核基礎交易合同等資料的真實性與合法性;審核債務人的資信、經營及財務狀況,合理判斷應收賬款質量,包括出質、轉讓情況以及賬齡結構等;審查因提供服務或出租資產所產生的應收賬款,以及初始債權人和債務人為關聯公司的應收賬款。

  第二十九條  商業保理公司辦理保理業務時,原則上應當在保理合同中要求賣方指定一個用于應收賬款回籠的保理專戶等相關賬戶。商業保理公司應當指定專人對保理專戶資金進出情況進行監控。

  第三十條  商業保理公司應當執行國家統一的財務會計準則和制度,真實記錄并全面反映業務活動和財務狀況。建立業務臺賬,記載商業保理業務收支情況,編制財務會計報告。年度財務會計報告須經具有相應資質的會計師事務所審計。

  第三十一條  商業保理公司在開展應收賬款轉讓等業務時,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在中國人民銀行征信中心動產融資統一登記公示系統對應收賬款的權利狀況進行查詢、登記公示。

  第三十二條  商業保理公司及其從業人員對辦理商業保理業務中客戶的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應當依法保密。

  第三十三條  商業保理公司應當向客戶如實、充分揭示有關產品或者服務的關鍵條款、主要風險,不得設置違反公平原則的交易條件;應當依法保障客戶的財產權、知情權和自主選擇權等合法權益。

  第三十四條  商業保理公司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應當遵守相關監管要求,履行恪盡職守、勤勉盡責的義務,有效防范和控制風險。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五條 商業保理公司應定期登錄“商業保理信息管理系統”,每月填報企業經營情況,每年填報經審計的財務報告。新設企業應于領取系統密鑰之日起10日內完成基本信息填報。

  第三十六條  商業保理公司如發生下列事項,應于發生后5日內向住所地市(州)地方金融監管部門報告,并登錄“商業保理信息管理系統”完成重大事項報告:

 。ㄒ唬﹩喂P金額超過凈資產5%的重大關聯交易;

 。ǘ﹩喂P金額超過凈資產10%的重大債務;

 。ㄈ﹩喂P金額超過凈資產20%的或有負債;

 。ㄋ模┏^凈資產10%的重大損失或賠償責任;

 。ㄎ澹┲卮蟠龥Q訴訟、仲裁。

  商業保理公司法定代表人為信息報送第一責任人,對報送信息的真實性、完整性、準確性、及時性負責。

  第三十七條 商業保理公司發生下列重大風險事件的,應當立即采取應急措施,并于24小時內向住所地市(州)地方金融監管部門報告。市(州)地方金融監管部門應及時將相關信息報送至本級人民政府、當地人民銀行和省地方金融監管局。

 。ㄒ唬┛赡軐е氯齻月內應償付(兌付)的負債總額中超過50%部分無法按期償付(兌付)的重大流動性困難;

 。ǘ说念~超過公司凈資產30%的重大待決訴訟或者仲裁;

 。ㄈ┏^公司凈資產30%的主要資產被查封、扣押、凍結,主要或全部業務陷入停頓;

 。ㄋ模┕净蚱渲饕撠熑艘蛏嫦臃缸锉凰痉C關刑事調查,或者受到刑事處罰;

 。ㄎ澹┤后w性事件或重大安全突發事件;

 。┲卮筘撁孑浨,以及其他危及公司持續經營的重大風險事件。

  第三十八條 各級地方政府及地方金融監管部門應遵循以下原則,進行風險防范與處置:

 。ㄒ唬﹫猿质袌龌、法治化原則對商業保理公司進行風險處置。商業保理公司是風險防控責任主體,股東、實際控制人應對造成的風險履行救助責任,市(州)級地方人民政府按屬地原則履行監管責任。

(二)市(州)地方政府應當按照行政區域內商業保理公司監督管理和風險處置的授權和職責分工,及時、有效處置本級行政區域內重大風險事件。

第三十九條 各級地方金融監管部門每年應當有計劃的對商業保理公司的經營活動實施監督檢查。監督檢查可以采取非現場監管和現場檢查等方式。

  第四十條 各級地方金融監管部門應當全面收集商業保理公司的經營管理和風險信息,清晰連續地了解和掌握企業基本狀況,根據商業保理公司的經營規模、風險狀況、內控管理等情況,對商業保理公司實施分類監管。

  各級地方金融監管部門應當通過信息交叉比對、實地走訪、接受信訪投訴等方式,核查轄內商業保理公司的數量和風險底數。采取窗口指導、提高信息報送頻率、督促開展自查、做出風險提示和通報、進行監管約談、開展現場檢查等常規性監管措施。各市(州)地方金融監管部門每年度向省地方金融監管局報送轄區內商業保理公司監管與發展情況報告。

  第四十一條  各級地方金融監管部門可以采取下列措施進行現場檢查:

 。ㄒ唬┎榭唇洜I管理場所、檢查相關的業務數據管理系統;

 。ǘ┘s談或問詢相關人員,要求其對有關檢查事項作出說明;

 。ㄈ┎殚、復制有關文件、資料,對可能被轉移、銷毀、隱匿或者篡改的文件、資料、電子設備予以登記封存;

 。ㄋ模┢刚埛蠗l件的第三方機構參與檢查;

 。ㄎ澹┓戏煞ㄒ幖耙幷乱幎ǖ钠渌绞。

  開展現場檢查工作,應當經本級地方金融監管部門負責人批準。檢查人員不得少于兩人,并應當向當事人或有關人員出示檢查證件、檢查通知書。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配合監管部門依法進行監督檢查,如實提供有關情況和文件、資料,不得拒絕、阻礙或者隱瞞。

  第四十二條 商業保理公司如有違法違規經營,屬地地方金融監管部門可采取約談、風險提示、責令整改等方式依法進行處置,要求企業的控股股東(或實際控制人)以及法定代表人、董事、監事或者高級管理人員等,對公司業務活動及風險狀況等事項作出說明,并在限期內提交處理或整改結果報告。違規商業保理公司完成整改后,應當向屬地地方金融監管部門提交整改報告,經驗收合格的,逐級報至省地方金融監管局解除對其采取的有關監管措施。未按期通過整改驗收的,省地方金融監管局將其列入經營異常商業保理公司名單,依法向社會公示。

  第四十三條  商業保理公司在經營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州)地方金融監管部門視情節輕重提出處罰建議,省地方金融監管局依據《吉林省地方金融監督管理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實施行政處罰:

 。ㄒ唬┪窗匆髮ο嚓P事項進行備案,或者未按要求報告重大風險事件及其他重大事項、報送經營信息或其他材料,或者在發生風險事件時未及時采取相應措施的;

 。ǘ┓梁π袠I監管部門履行職責,拒絕、阻礙監督檢查,或者毀滅、轉移相關材料的;

 。ㄈ┐嬖谄渌`反相關法律、法規及行業監管制度的經營行為的。

  第四十四條  省地方金融監管局依法對商業保理公司作出行政處罰的,可以依據《吉林省地方金融監督管理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對負有直接責任的董事、監事或者高級管理人員實施必要的行政處罰。

  第四十五條  商業保理公司存在相關法律、法規、行業監管制度所列經營異;驀乐剡`法失信行為的,屬地地方金融監管部門可以協調市場監管部門依法列入經營異常名錄或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管理;可以依法采取吊銷營業執照等行政處罰措施;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查處。

  第四十六條  在商業保理公司設立、變更及日常監管過程中出具法律意見書、核查審計報告、信用評級報告等文件的第三方機構及其從業人員,應當按照相關執業規則規定的工作程序出具相應文件,并應對其所出具文件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進行核查和驗證。各級金融監管部門發現有關文件中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的,可將相關情況向社會公告,并通報有關行業管理部門、自律組織處理。

  第四十七條 各級地方金融監管部門和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有權機關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關機關處理:

 。ㄒ唬┪匆婪男械胤浇鹑诒O督管理職責的;

 。ǘ┪匆婪男薪鹑陲L險防范與處置職責的;

 。ㄈ┌l現違法行為或者接到對違法行為的投訴舉報,不予處理的;

 。ㄋ模┢渌麨E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行為。

  第五章 附則

  第四十八條  本暫行辦法施行之前,在吉林省轄內已納入正常經營類監管名單的商業保理公司,應在一年內達到本暫行辦法規定的各項要求。未達到的,應通過變更企業名稱、業務范圍、注銷等方式,退出商業保理行業。已在市場監管部門登記注冊,未納入正常經營類監管名單的商業保理公司,應于本暫行辦法發布之日起6個月內通過變更企業名稱、業務范圍、注銷等方式,退出商業保理行業。未按時退出的,按照《吉林省地方金融監督管理條例》相關規定予以處罰。

  第四十九條  本暫行辦法由省地方金融監管局負責解釋。

  第五十條 法律法規、國務院和中國銀保監會對商業保理行業監督管理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五十一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關于《吉林省商業保理公司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的政策解讀

  一、出臺背景

  按照銀保監會《關于商請組織開展商業保理行業專項清理排查的函》(銀保監函〔2019〕31號)《關于加強商業保理企業監督管理的通知》(銀保監辦發〔2019〕205號)等文件要求,省地方金融監管局切實履行監管職責,持續推動商業保理公司清理規范和名單制管理工作。為進一步規范全省商業保理公司經營管理行為,加強監督管理,壓實監管責任,促進行業健康發展,有效提升服務實體經濟能力,省地方金融監管局制定出臺了《吉林省商業保理公司監督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暫行辦法》)。

  二、適用對象

  適用對象為吉林省內依法設立的專門從事商業保理業務的非銀行法人機構。

  三、主要內容

  《暫行辦法》共包括五章、五十條。主要內容為:第一章總則,明確了《暫行辦法》的目的、依據、適用范圍、監管職責等;第二章機構的設立、變更與注銷,詳細列明了審批事項的條件、程序和需要提交的材料。通過參照試點地區經驗做法,《暫行辦法》規定在我省設立商業保理公司,注冊資本不低于人民幣5000萬元,且為實繳貨幣資本。變更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或在住所市(州)范圍內營業地址設置為備案制。第三章經營規則與風險防范,嚴格規范商業保理公司業務經營范圍,要求商業保理公司必須依照法律法規和行業規范等開展業務。第四章監督管理,明確了各級金融監管部門的工作職責及監管措施。第五章附則,提出了本辦法的解釋權及有效期等內容,其中對本辦法施行之前,在吉林省轄內已納入正常經營類監管名單的商業保理公司,提出應在兩年內達到本辦法規定的各項要求。未達到的,應通過變更企業名稱、業務范圍、注銷等方式,退出商業保理行業。已在市場監管部門登記注冊,未納入正常經營類監管名單的商業保理公司,應于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3個月內通過變更企業名稱、業務范圍、注銷等方式,退出商業保理行業。未按時退出的,按照《吉林省地方金融監督管理條例》相關規定予以處罰。